近日,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,被告人陈某因贪念一时之利,出卖自己的银行卡,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,对违法所得两万余元予以没收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21年8月13日,被告人陈某的朋友刘某联系其进行“跑分”洗钱活动,并允诺每跑一万元可以挣一百元,被告人陈某因外债缠身,正愁没有生财之路,遂当即答应下来。
2021年8月15日,被告人陈某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招商银行营业部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,并将上述三张银行卡交给刘某,陈某为此获利2万余元。经调取银行卡交易流水,被告人陈某的该三张银行卡合计收取非法资金70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简言之,是帮信罪。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都是帮信罪。
生活中的私人物品随意出借售卖?这是存在法律风险的!闲置银行卡,电话卡……都不可以,因为你可能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啦!你这就属于犯了帮信罪!这七种行为较为严重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:对于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